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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臺中訊)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外,也可能被處以罰鍰。依據財政部111年6月22日函釋規定,若滯納期滿後(112年自6月2日起),在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情況下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,將按開徵當年度截至查獲日計徵稅額,每次處以0.3倍罰鍰,次年以後再次被查獲則按全年欠稅金額計算,各欠稅年度累計裁處金額以0.9倍為上限。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假設黃先生有部車每年應納稅額11,230元,該車112年的使用牌照稅未繳納,在今(112)年滯納期滿後,於10月31日使用公共道路(含行駛及停放)被查獲,除了需繳納112年的使用牌照稅外,還需按112年1月1日至10月31日這段期間未徵起的應納稅額9,353元處以0.3倍罰鍰,計2,805元,而免再加徵滯納金。若113年2月20日再次被查獲,則按112年全年欠稅金額11,230元處以0.3倍罰鍰,計3,369元。 稅務局籲請民眾,車主如有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款者,應儘速繳納,以免受罰。以上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或04-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